现在公司对新员工一般都是有试用期约定的,在试用期间是需要签订试用期合同的,但是对于试用期合同的效力以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试用期合同效力是怎样的?签订试用期合同注意哪些问题?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只有试用期的约定,那么该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选择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提前三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试用期的,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试用的期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必须合法辞退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三天内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4、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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