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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2018-05-3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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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相应的免除双方的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那么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不可抗力事故一般应具备下列要求:

  (1)是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3)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由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原因引起两种情况。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定。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暂时中止合同即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暂时中止合同,以及援引不可抗力条件所应提供的证明、通知对方的时间和手续等,都应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予以明确。

  三、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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