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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2019-12-2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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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现实中有很多人不够了解不可抗力,就把很多现象归类于不可抗力,合同中应用不可抗力比较多,一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责。那么,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不可抗力,不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都不影响其为不负责任条件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严格地说,在法律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对此无过错,自然不负违约责任,而非本有责任但被法律免除。因此,把不可抗力称作不负责任条件或不负责任事由,而非免责条件,较为贴切。与此有别,在法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依其字面含义,无论任何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的场合也是如此,只是法律出于伦理、风险分配等考量而“特赦”: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免负责任。即,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将不可抗力称作免责条款或免责事由,是周延的。也就是说,法律人已经习惯于称不可抗力为免责条件或免责事由了。

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在外延方面明显超出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如将通常事变甚至自己一方的过错也并入不可抗力之中,由此也导致不可抗力的内涵发生改变。于此场合,首先确定该约定有无法律效力,如果无效,则不可抗力回归到法律的界定,且依法律规定发生效力,这似乎是“误言,无害真意”;如果有效,则不可抗力条款的功效视领域的不同而定:在当事人各方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一方未来责任的情况下,此类不可抗力条款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不负责任条件,它使得当事人免除责任的范围超出了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范围,这有利于责任方;在当事人各方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作为解除合同条件的场合,此类不可抗力条款只能属于《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而非《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无论不可抗力条款是作为免责条款还是作为约定解除条件,只得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可存在方方面面的情形,至少有如下两种:一是免责方面,二是合同解除方面。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责,只是说,人们已经习惯于称不可抗力为免责条件或免责事由了。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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