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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2018-06-08 14: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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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第一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集体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给他人使用。但由于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转让时需要谨慎,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三)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

    (四)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五)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六)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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