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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违约责任谁承担

2018-06-12 19: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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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现在很多东西都需要签合同的,就像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在生活中也会出现一些可撤销合同,那么这些可撤销合同的违约责任有谁承担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违约责任谁承担:

  谁要求撤销合同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依据《合同法》54条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三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可撤销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以及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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