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法院的判决处理原则为经查属于无效婚姻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不能申请撤诉,且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起诉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等。
无效婚姻法院判决处理的方式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找法网提醒您,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可以起诉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子女有其父母抚养:
1.与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归属的时候采取相同的原则。《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