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二)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
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