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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什么

2018-06-2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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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如何规定的,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了什么?下面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

  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法的依据

  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第十五条规定有些特殊情况是不需要继续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得情况比较复杂,小编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来帮你处理,帮您更好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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