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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调解的情形

2018-06-2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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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是知道,打官司是非常伤和气的,如果双方能够自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开庭之前也是会组织进行调解的。那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调解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刑事诉讼法中调解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

  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调解两大类型主要是因为民间纠纷或者量刑比较轻的过失犯罪案件,都是轻微或者是没有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在这里提醒的是,在人民检查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当事人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如果还有不明白的,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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