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灭失、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合同的中止条件有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保险费、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全部履行,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仅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
4.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
5.保险合同经协商解除或出现法定事由解除。
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2.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3.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即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应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