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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2019-12-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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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很多核心的商业机密,包括销售的产品在制造过程当中的核心技术等都是某些工作岗位人员一定会接触到的,所以,对待这些职工公司肯定是会要求其签订一份书面的保密协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司的相关机密泄露给其他人,影响到公司的利益所得。那么,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一般业务员并不需签订竞业协议,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并不受保密时间的限制,一旦泄露企业机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订竞业协议人员限制时间最高为离职后两年,在限制时间内原服务单位需给予一定补偿。

  请注意,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是两个概念,但一般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会附带签订保密协议。

  二、单独签的保密协议依然有效

  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单独订立,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只是订立了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有效。保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是订立了保密协议,且保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劳动者随时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并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保密协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应当继续履行。

  总体来说,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这其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是针对公司当中的那些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一些必须要保密的这部分职工,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有的时候公司让自己签订保密协议,相信职工个人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就算是不签保密协议,也不能随便的将企业的机密泄露给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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