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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022-03-2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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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那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呢?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指引》坚持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风险防控并举的思路,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二是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加强贷前调查,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三是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引导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推动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促进提升行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同时,银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近年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金融机构并购贷款余额为4136亿,2014年9月末数据较2014年年初增加了34%。相关数据显示,目前金融机构并购贷款不良率仅为0.25%。

  为更好地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化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银监会在认真研究国内外并购融资情况、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指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后,《指引》重点有以下改变:

  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除了必须遵守三性原则(第4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第4条);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6条)外,还应当遵守:

  (一)严格贷款资信审查,实施担保,保障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

  (二)守法经营的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公平竞争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前提。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与依法监督管理相对应。

  三、兼并和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主要表现在:

  (一)基本动因相似。要么为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要么为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营;要么为拓宽企业经营范围,实现分散经营或综合化经营。总之,都是增强企业实力的外部扩张策略或途径。

  (二)二者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一)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二)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三)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的法律知识,相信通过对上文的阅读,大家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期限会有一个新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找法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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