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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如何赔偿

2022-01-1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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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大家如果是在生活中跟人发生争吵之后有了双方互殴的行为基本都是归属于民事纠纷,当然如果是当事人被打成重伤货车轻伤的情况下那肯定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话需要赔偿解决。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如何赔偿?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如何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四)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二、附带民事诉讼何时提起

  提起诉讼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

  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明显的不同。

  (一)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二)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没有赔偿能力的不能判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让被告人刑满释放后,用自己的劳动收入赔偿。

  (三)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作为减刑的条件。

  (四)共同犯罪中,将刑事案件中几个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五)如果有的共同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判决无法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即不再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如何赔偿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这样的话大家是可以明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通常被告是犯罪嫌疑人,所以赔偿的责任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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