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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2018-07-1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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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若是公民不服行政机关所做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到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尚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

  上述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的详细解析,希望有给大家带来实际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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