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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019-06-2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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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每一个对象在触犯法律的时候,都是有可能接受被起诉可能。当然不同行为对象,在适用法律制度是有不同的,俗称为民告官的情形在法院受理中称为是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如何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虽与第二审程序一样具有救济作用,但与第二审程序不同,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属于事后救济手段。

  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每起行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时,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殊程序的存在,目的在于贯彻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错宾,保证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C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三、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以及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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