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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能否低于1‰标准承担违约金

2020-01-09 17: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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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出让金是必须要缴纳的,要按时按规定缴纳,但是现实中难免会出现逾期缴纳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处理了。那么,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能否低于1‰标准承担违约金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能否低于1‰标准承担违约金?

  案情介绍:

  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县国土局,将多家房开公司作为第三人,其中就包括老陈的公司。法院送达传票后,老陈看不明白,就向律师咨询。律师了解原委后,告诉老陈,这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院认为国土部门没有履行向房开公司催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职责,而提起的国土资源行政诉讼。其诉请表面是针对国土局,请求判令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实际上是针对房开公司,是要国土地起诉各房开公司,催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事情的后续发展:国土局起诉老陈的房开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47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468万余元(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每日1‰计算)。

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能否低于1‰标准承担违约金

  案情分析: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一个合同一个诉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束签约国土局和房开公司双方,不能约束案外第三人。若因第三人造成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政府是否返还其他地块的出让金,与本案无关联。房开公司应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每日1‰计算明显偏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国土局提出合同约定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是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不得更改,其主张不能成立。国务院的该项规定,属规范性文件性质,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在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约定违约金确实过高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调整。法院同时认为,如果支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相当于支持房开公司公司低成本占用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支持受让人通过违约获得变相低息融资,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能否低于1‰标准承担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可以低于1‰标准承担违约金,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确实过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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