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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2018-07-2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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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得从多方面入手,提高自身的实力和信誉。企业不得利用超低价倾销、商业贿赂及窃取商业机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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