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订金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2018-07-26 1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运用,但很多人对于订金一词的理解并不正确,以为订金就是定金。但是严格地来讲,订金只是生活里的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说说订金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订金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订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订金合同以订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订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订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订金。

  二、订金合同纠纷怎么办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法律上订金的性质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上述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订金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详细描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订金的成立要件有一个大致的印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