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咨询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这句话怎么理解?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1-01 15:38: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职工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可解除,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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