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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

2018-07-11 15: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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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应该怎么写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先生/小姐:

  经公司考核,由于阁下在入职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未能符合目前岗位要求, 故现于___年___月___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现请您前往人力资源部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知会。

  多谢合作!

  XX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____年 ____月 ___日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公司做出的以上决定

  签字:

  日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超标准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找法网小编温馨提示: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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