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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2018-12-2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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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就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那么,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一、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解释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解释21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解释4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担保法解释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我国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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