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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保证金的时效问题

2019-06-0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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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顺利履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人要以自己的财产优先清偿。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担保法保证金的时效问题。

担保法保证金的时效问题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法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1、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2、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无此项权利。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三、担保法保证金的时效问题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综上所述,担保人通过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以保证金先代为清偿债务。这样的一笔保证金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小编在上述内容中作了具体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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