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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予审查情形

2019-08-2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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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有对法律审理案件的管辖权不服是可以提出异议,但是要清楚要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异议范围就算提出也是无效行为。那么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予审查情形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予审查情形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予审查情形

  2、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3、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4、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之规定,法院有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予审查情形、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以及滥用管辖权异议原因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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