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还在试用期。他们想解雇我,但他们没有给出解雇的理由。他们不赔偿。他们不签发解雇单。拿一张辞职表,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名。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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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安排岗位,不发工资,属于事实上解除
劳动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辞退了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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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
合同可以划为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雇。《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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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给与补偿。可以到
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
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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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