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2019-08-14 16: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我们都知道,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物权取得登记怎么办理?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一、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综上所述,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取得占了重要位置。物权的取得在行为上可以划分为多种,包括合同、善意取得、继承、赔偿和判决等。在另一个分类角度又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人们获取财产的最基本方式,广泛应用在所有权的取得上。

  二、物权取得登记怎么办理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

  1、在构成要件上:

  第一,《物权法》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规定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第二,对于动产强调已经交付;对于不动产则强调已经办理登记。

  第三,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仍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条件发生了变化: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及“支付对价”这两个构成要件没有变化。

  第五,《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不仅仅在所有权上存在,还可以在其他物权上存在。《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84条、第108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2、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丧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3、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物权取得登记怎么办理、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