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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

2020-04-09 12: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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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需要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那么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再去申请仲裁会怎么样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

  案情介绍

  林某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A公司应聘,由A公司工作人员程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

  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林某仍然在A公司工作。

  2007年7月15日,A公司将其辞退。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办理招、退工手续。

  2008年11月24日,林某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缴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支付迟退工损失。

  该委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林某遂诉诸法院。

  林某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并按每月人民币550元的标准赔偿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

  A公司称,从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林某未向A公司提供过劳动,A公司未支付过林某报酬和相关福利,林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林某办理招退工手续;

  二、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某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65元;

  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由于被告缺席审判,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据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标准,即可采纳原告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而六十日的申请仲裁期限是否超过应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一种程序性抗辩权利,对此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

  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申请仲裁期限超过六十日的抗辩,法院不应对此主动审查。也就是说,法院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不主张已过仲裁时效,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中,被告缺席审判,未对原告申请仲裁已过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在实际的审判中,被告往往会就这点进行抗辩。本案被告未出席可能是因为案件标的小,争议不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申请仲裁期限超过六十日的抗辩,法院不应对此主动审查。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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