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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0-04-14 17: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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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交易是在权属关系转移后就意味着交易的完成,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房产的过户,所有权人由出卖人变为买受人。那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房屋买卖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买卖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合同无效背景下没有明确要补偿差价

  买房前,买受人利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房屋,而后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房子涨价了,想要用之前的价格再去别的地方买房子就不可能了,这中间的差价到底能不能要求开发商补偿?我们通常所说的支持房屋差价损失,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因此,合同无效的差价损失和合同有效的差价损失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合同有效背景下的房屋差价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如何合同是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不管是利益受损方是谁(房价上涨背景下的买受人,房价下跌背景下的卖售人。)都不能要求对方补偿,但是如果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造成必要的损失的过错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房屋买卖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定要注意:房产买卖过户如果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则需要出具委托书或者公证书。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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