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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

2021-02-1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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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那么当事人必须要具有诉讼资格,如果不具有合同无效确认的诉讼资格的,那么就不能够提起确认之诉。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

  所以,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是通过权利人的外观表现,参酌法律价值取向而做的一种客观的法律价值判断。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即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状态,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限制的行为要件。

  2、利害相对人对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也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之状态,已使相对方确信其不欲再行使权利。这种相当的信赖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法官应依据权利不行使状态所经过的时间、权利行使方式的社会习惯、一个正常合理人是否会形成信赖以及表现这种信赖的相关行为事实等进行衡量。

  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这是权利失效适用的一个决定性条件。以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权利上现已可能发生了种种法律交往关系,这些关系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权利人突然主张权利,必将破坏现存的权利状态,导致相对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危害交易安全与秩序。而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要求。

  三、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原则

  1、无效合同,如果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双方的损失,须予以赔偿。

  2、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即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

  5、该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赔偿义务人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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