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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主体是谁?如何提起公益诉讼?

2020-06-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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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一般是用来解决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提起的诉讼,而刑事诉讼大多则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大家知道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主体是谁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主体是谁

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主体是谁?如何提起公益诉讼?

  社会公益组织作为主体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突出优势在于:一是非政府性,这使它区别于各种政府组织或者官办团体,因而表现出社会性;二是非赢利性,这使它区别于赢利性组织,因而表现出公益性;三是专业性,这使其得以聚积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因而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四是合法性,这使它区别于各种非法组织,因而具有合法开展活动的主体身份。社会组织作为提起主体的法理基础还在于:法律必须给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否则没有人有资格反对或弥补该种违法行为。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在我国的立法上,检察机关虽然被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其监督机关身份并不存在根本矛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如何提起公益诉讼?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告知程序、和解调解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满足四项条件法院即应受理公益诉讼。《解释》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解释》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解释》还协调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主体是谁”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主体可以是社会公益组织或者检察机关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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