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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如何解决

2020-06-1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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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引进公益诉讼制度,而且在后续的行政诉讼法中也提到了检察院公益诉讼制度。那么大家知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如何解决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如何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如何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涉及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个问题已经被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解答:此类案件的一审“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体是中院,还是高院甚至是最高院,还需根据所在地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界限、案件的重大程度等因素确定。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了跨行政区管辖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关于该条,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将其解读为“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照流域和生态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可见,该条规定着意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地方行政部门干预司法审理的问题。目前为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尝试还在试点阶段,已相继成立的两家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这两家法院审理范围均包括“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第三,拟向其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设有专门的环保法庭?据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统计,截止2014年7月15日,全国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环保法庭的有35个,高级法院有9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我国相关规定来看可以得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可以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管辖。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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