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可以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制度之一,而且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方式,公益诉讼最终带来的是社会性的一种普遍收益。但是大家知道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衡,案件质量有待提高
从案件数量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检察公益诉讼,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偏少。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年均仅51件。在我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10件以上的仅有江苏、宁夏、贵州、北京4地,而案件数量在5件以下的则达到19个,其中黑龙江、上海、西藏、陕西、青海迄今还未实现案件零的突破。从案件质量上看,尽管各地审理了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质量偏低,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环境公益诉讼指引、评价和政策形成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2、诉讼程序规则有待健全、实体规则有待完善
一是事实查明方法单一,“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仍未解决。主要表现为缺少专业化的、具有公信力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同时,鉴定机构的地域分布也不平衡;损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存在冲突和缺失;鉴定费用相对偏高,甚至高出案件标的额;部分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甚至将法律判断问题交给鉴定机构处理。二是专门裁判规则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环境公益诉讼相较于普通环境侵权的特殊裁判规则研究探索不足;不同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未能通过类型化研究加以区分。三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上诉制度等重大程序规则尚存不少争议,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等实体问题的判断标准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3、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未能有效建立
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山东、海南、贵州等地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修复资金账户,集中管理、使用当事人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但在中央层面及全国大多数地区,修复资金的管理制度仍未有效建立。实践中,有的将资金上交财政,有的将资金保管在法院执行账户或是交给检察机关管理,有的探索将资金交给第三方社会组织管理,资金难以统一有效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此外,修复资金的使用制度尚未建立,污染者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费、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没有合适的使用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有效发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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