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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020-06-1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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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也在该方面有了不小的进展。而且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特殊性,也给现行的诉讼制度带来挑战。那么大家知道现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现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现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首先,环境公共利益问题的科技性带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难题,降低了适格机构和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环境损害具有科技性,涉及损害检测方法学、损害检测标准、损害阀值设定等很多科学技术问题。对于环境污染赔偿诉讼的三个关键法律问题——损害是否发生、损害程度及范围确定、损害因果关系确定,法律在证明责任分配中,将前两个交给原告,第三个交给被告。也就是原告要获得请求的赔偿额,前两个法律问题必须由其通过技术获取的数据来量化确定,而第三个问题法官则可以推定。对于因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的公益诉讼,因环境介质及生存其间生物的多样性,要确定损害是否发生、损害达到何种程度及范围,就必须动用大量的资源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因此,生态环境损害检测鉴定费用动辄几十万元的情况十分常见。这就给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环境公益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往往令起诉方望而却步。这不仅导致了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上由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环保组织独撑天下的局面,而且造成了公益诉讼试点中检察机关集中于针对政府环保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而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远离针对污染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状况。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性带来的利益或体制冲突,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及诉讼目的的实现。利益冲突表现在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地方检察院与作为被告的本地产废排放企业某种程度上有着利益上的共赢,因为前者是政府财政盘子的使用者,后者是政府财政盘子的贡献者。体制冲突表现为环保部门管辖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司法部及“两高”辖下的司法鉴定是不兼容的两套体制,具有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资格的不一定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因此在诉讼程序中,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得不到法院认可并不鲜见,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极大影响已启动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格局带来新一轮信息不对称,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一般而言,政府环保部门与产废排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会一直伴随在政府的环境治理过程中,因为作为产废排放亲历者的企业肯定比行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职权的环境监管部门拥有多得多的企业环境信息。而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格局是基本上由民政部登记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和检察院共掌天下的局面,这又会带来新一轮信息不对称,无论是民政部登记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还是检察院,对地方企业的环境信息了解远不如当地民间环保组织掌握得多。这新一轮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益诉讼线索的发现和已启动的公益诉讼有效进展。当前线索发现难已成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的软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现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现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带来的利益和体制上的冲突。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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