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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谈话,怎么谈?

2020-06-2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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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谈话一般是指监察机关或者依法委托相关主体,对监察对象以面对面的形式了解情况或者进行提醒。那么大家知道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谈话,怎么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谈话,怎么谈?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措施的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谈话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谈话,怎么谈?

  二是谈话措施的适用要件是监察对象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做好监察工作,必须与党内监督同样注重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一定要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国家监察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是对监察对象的爱护。

  三是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进行谈话,应当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审批。

  四是依规确定谈话主体。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谈话由监察机关直接进行的,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不论是直接还是委托进行,谈话人员都不少于2人。

  五是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就所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书面说明应当包括:对谈话问题作出的说明;对存在问题的个人态度和认识、检查;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由被谈话人亲笔书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监察专员)签字背书。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同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和上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背书;地方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背书。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其所在党组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监察专员)和上一级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六是依规办理和处置谈话材料。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书面说明经签字背书后,报采取谈话措施的监察机关承办部门。监察机关可以在谈话的同时,请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了解核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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