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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留置,怎么留

2020-06-2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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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规又称之为“两规”,是指中共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采取的一种调查手段。而在监察法中规定留置,则是为了实现“双规”的法治化。那么大家知道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留置,怎么留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留置,怎么留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留置的对象和条件。留置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监察对象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要符合三个要件:(1)涉案要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2)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3)具备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留置,怎么留

  二是留置的审批权限和期限。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三是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除通知有碍调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需要注意的是,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四是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对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是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可能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1)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2)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是刑期折抵。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应当适用刑期折抵。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七是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要有一套严密、细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留置,怎么留”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留置一定是需要经过依法批准才可以采取的手段。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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