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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搜查的程序有哪些

2021-02-1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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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的时候,其程序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对此监察机关必须要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监察机关搜查的程序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监察机关搜查的程序有哪些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主要有:

  一是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地配合。如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即出示能够证实调查人员身份的有效工作证。

  二是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决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不予配合。

  三是由二人以上进行。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主要考虑是:

  (1)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

  (2)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

  (3)有利于防止一些被调查人诬告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

  四是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是证据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是对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的核对与认可,以防止歪曲被调查人、证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出现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捏造事实等情况。

  五是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录音录像应当符合全程的要求,如果不能保证全程录音录像,录制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完全由调查人员自由掌握,录音录像就不能发挥证明取证工作合法性的作用。

监察机关搜查的程序有哪些

  二、如何理解监察机关党的监督职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党内监督的方式包括党委(党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以及纪委的执纪监督、派驻监督、信访监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制度、审查监督、通报曝光制度等。

  三、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有了监督、调查结果后,监察机关下一步该如何履行处置职责?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就是常说的“红红脸、出出汗”。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规范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也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搜查的程序主要有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监察机关搜查的程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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