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不支持支付律师费的理由包括:合同无约定;律师费系自由协商,支持则会给违约方造成不合理负担;以及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那么大家知道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的费用可要求债务人等承担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23日,云南铜业公司与江磁电工公司分别签订《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和《阴极铜买卖合同》。2013年1月23日,因江磁电工公司仍未偿还所欠货款,云南铜业公司向云南高院起诉,诉请判令:一、江磁电工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本金83240245.55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二、云南铜业公司对抵押动产和股权享有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
云南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云南铜业公司支付的63万元的律师费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江磁电工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不承担律师费,律师费不属于《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江磁电工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虽然《股权质押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属于担保的范围,但律师费属于“为实现担保物权”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江磁电工公司应承担律师费,且律师费属于股权质押担保、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规定,云南铜业公司诉请江磁电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3万元有法律依据。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只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哪怕是部分支持,也都可以全额主张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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