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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质证顺序规则是怎样的

2020-07-0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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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民事证据的质证顺序规则是怎样的?证人确有困难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证据的质证顺序规则是怎样的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民事证据的质证顺序规则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二、证人确有困难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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