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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20-07-27 17: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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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实践当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存在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相关保险的行为,而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伤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都会选择签订工伤赔付协议等进行私了。那么对于此种协议的效应如何认定?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工伤赔付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王某是一家货运公司的司机。2016年11月9日,在运输物料的过程中,被一台小轿车追尾并撞伤脑部。后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的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王某虽然入职货运公司好几年了,但货运公司一直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便与货运公司协商私了,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脑部受伤。鉴于此,双方于2016年11月12日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受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均由货运公司承担。二、王某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由货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7000元。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次事件已结清,不存在任何争议。”

工伤赔付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6年12月1日,王某脑部受伤加剧,当天住院就医。2017年2月1日,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属工伤,且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2017年4月3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货运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与货运公司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签订的,且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故王某有权要求货运公司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3条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江苏的做法一方面尊重了双方通过协议私了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劳动者因不懂法或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其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发生,值得推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工伤赔付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如果工伤赔付协议是在劳动者已经认定为伤残,且不存在任何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协议就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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