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那么行政内部监督有哪些分类?行政内部监督需要依照什么原则进行?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内部监督系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各种监督所组成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两大类:一般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
1、一般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
(1)日常监督一般是上级对于下级进行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2)职能监督一般是财政部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状况进行的监督
(3)主管监督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下级进行的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进行的专业性监督,主要是指审计监督,我们大家要知道专门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监督系统。
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1、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2、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3、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
4、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5、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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