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变化

2020-08-07 14: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民法典通过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条也是有细微的变动的,如今民法典还没有生效,但是提前了解是有必要的。那么,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变化

  1、知情告知

  (1)具体说明、及时告知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

  (2)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取得家属书面同意。

  2、病历管理

  (1)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3)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3、数据管理与保护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2)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变化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变化是怎样的

  1、第1219条规定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即医生的告知义务。该条与《侵权责任法》第55条比较,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增加了“不能”向患者告知的规定,更加符合临床实践的现实,更加重视实质而不是形式。医患沟通贯穿整个医疗过程,不可能每一个告知都签署书面同意,只要患者有明确的同意即可。另外,明确同意也包含了知情同意的基本要求,即理解的同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是建立在明确了告知的内容后的同意。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要保留告知和同意或者拒绝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临床上经常遇到不能向患者告知的情况,如患者昏迷、被麻醉等,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不宜告知”能够包含的。因此,本条增加了不能告知患者的情形。

  2、必须注意的是,患者才是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近亲属只是患者的代理人,医疗决策权属于患者。患者的同意或者拒绝才是医疗行为取得合法性的依据。

  3、在不能或者不宜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告知。《民法典》第1045条第一款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实务中必须注意,现在医院要求患者入院时签署《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作为其在特殊情况下接受告知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代理人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即使没有患者授权委托书,近亲属有法定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接受告知。

  4、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变化是怎样的

  第12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57条比较,没有变化。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常见状况。“当时的医疗水平”是指医疗损害发生时,根据医院的等级应当达到的相应专业的平均水平,不是最高的医学水平,也不是最低的医疗水平。是否未尽到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该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参与度)需要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变化”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有知情告知、病历管理、数据管理与保护这三种。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