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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就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善意取得

2020-10-1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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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要是善意的第三人,当然仅仅是善意第三人还不足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第三人能否就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第三人能否就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分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外,刘某在受让房屋时,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有意见认为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保护不利,善意的取得对所有权人是有一定限制,但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维护了交易安全,这项制度存在是必要的。

  在不动产权利证书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且取得方具有善意情况下,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条件,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三人能否就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善意取得

  二、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善意取得发生后,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以及登记机关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发生使得善意受让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物权,原权利人不可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只有具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且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权利,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才消灭。

  善意受让人有权排他性地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接受别人所为的履行利益。

  2、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

  《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发生善意取得后,为弥补其损失,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行使下列权利:若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租赁等合同关系,原权利人(出租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乃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权处分人取得善意受让人支付的合理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因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无权处分人再占有被无权处分的财产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权利及义务正常情况下全部恢复。

  3、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

  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应按物权转移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分别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受让人因非善意而不应取得被无权处分的财产;若受让人在受让被无权处分的财产后,以善意取得为借口拒绝支付合理价格,则违反《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

  当转让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违反《合同法》第54条规定而被撤销时,依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被无权处分的财产。若受让人已经受让财产,无权处分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被无权处分的财产。

  4、原权利人与登记机构之间

  《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因登记机构过错导致不动产错误登记而发生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依法请求登记机构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若因他人原因导致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登记机构赔偿原权利人损失后,可向他人进行追偿。但登记机构亦存在过错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由他人和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第三人可以就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条件,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第三人能否就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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