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后一般在裁定后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如下: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诉前财产保全立案一般立即执行保全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前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后一个月内需要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可知,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上的损失。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如果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仍不还债,而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也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