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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2021-03-29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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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有一些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就不能够去进行诉讼,一般来说,诉讼的话往往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确定诉讼时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二、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诉讼时效的确定是很重要的过程,我们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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