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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后果

2022-05-0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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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那债权人代位权后果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 后果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 后果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适用在非金钱的债务吗

  相关解释,将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

  这一解释将代位权诉讼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作此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便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但这一解释的限制性太过于明显,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言未必是剂良方。

  第一,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国、日本、意大利等设有代位权制度的国家对于代位权的适用,均未将代位权行使的客体限制于金钱之债,可以保护债权人更大范围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如史尚宽先生在其《债法总论》中述:代位权之物体,为债务人现有之权利,其权利应为债务人之财产权,且为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之权利……,债务人之权利不独为私权,亦不妨为公权。

  第二,我国的司法解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原则、容易产生异议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司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达到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目的。

  最后,从诉讼角度分析,即便司法解释对于代位权诉讼的客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若是原告以其它非金钱债权作为代位权诉讼客体,法院是否可以拒绝受理并以此为由拒绝保护?若是不受理,与合同法的规定违背,若是受理,又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以哪个为准?

  第三,可能就是法院也可先受理,但是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这给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制造了两难境地,对法律的信仰同样会导致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怎么写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所以根据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所以,现在法院审理这类型案件时,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综上所述,当条件成熟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求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上。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债权人代位权 后果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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