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行纪合同。委托行纪人购买委托物后,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领取。在约定的领取日期前,行纪人可以暂时代为保管。如果委托人拒绝领取的,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行纪人也可以在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购买的委托物时,依照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优先受偿后,在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报酬。偿付的费用以及损害赔赔偿金等,如果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交给有关部门提存。
1、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2、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3、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4、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5、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1、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2、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3、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4、委托物适宜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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