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关于行纪人保管义务规定有哪些

2021-01-1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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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纪合同的事项具体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但是如果行纪人需要占用到委托物的,那么行纪人就该妥善保管,不能够损毁。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法典关于行纪人保管义务规定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民法典关于行纪人保管义务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行纪人保管义务规定有哪些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二、行纪合同的范本

  合同编号:

  委托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行纪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的首要权利就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标准,一般在于行纪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与第三人的交易。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亦即委托人应当依据行纪人所完成的委托事务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报酬的数额应当依照约定。

  2、对委托物的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的委托物,既可以是从委托人处收取的,例如在卖出委托中,行纪人留置未卖出的部分委托物;也可以是从第三人处收取的,应转交给委托人的物,例如在买人委托中留置从第三人处买入的货物。

  3、对委托物的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4、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谓有市场定价,指交易的标的在市场上有公示的统一的价格,单个交易者之间不能通过个别的磋商在此市场价格之外另行确定交易价格。例如,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即是。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如果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法典关于行纪人保管义务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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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上述您所讲的情况,本律师分析如下: 《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两方面。   一、忠实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包括:   1、不得获得非法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利益交易与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禁止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勤勉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尽之处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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