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自然人担保贷款后果

2021-07-14 1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这大大提高了民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通过担保制度也很大程度的促进了资本的融通。担保制度具有很重大的社会经济作用,被民事主体所广泛应用。那么,自然人担保贷款后果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自然人担保贷款后果

一、自然人担保贷款后果

自然人为他人担保贷款会负担一定的风险,若他人逾期未归还债务小则会影响自己的信用,大则需要为他人偿还其未归还的债务。

二、未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未签订合同仅有承诺书的情况下,只要承诺书意思明确,便具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不懂法律的该项规定或者当事人是熟人碍于情面等方面原因,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未专门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有的仅仅是出具了比较粗糙的书面担保文字载体,甚至直接在借据上写上担保人和自己名字的也不鲜见,但是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则往往因此而引发争议。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的效力性在于书面合同可以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

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目的实现之时间。

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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