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

2021-07-16 17: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要保险的服务设立的约定的进行保险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投保人缴纳一定的保费,由保险人提供保险。那当事人之间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跟者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

保险合同变更有广义变更和狭义变更,广义上合同变更有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我们通常理解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方面的变更,即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有以下三点:

1、按照民法典及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变更合同。

2、通常投保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变更申请,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就可以变更合同。

3、保险人同意变更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可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这种形式表现出合同变更,另外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订立变更协议。大家一定要记得保存好批单或变更协议,这是保险合同变更的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有哪些情况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有哪些情况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1)保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1)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2)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变更合同;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变更申请;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订立变更协议。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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