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负有义务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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