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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管辖法院能否约定

2021-07-2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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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运输的方便、快捷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涉及交通运输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运输合同加以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更多的与“运输合同管辖法院能否约定?”相关的知识,请继续阅读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以下内容。
运输合同管辖法院能否约定

一、运输合同管辖法院能否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但只能在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之间约定一个管辖法院。

二、什么是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客运合同的特征是: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三、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运输合同管辖法院能否约定?”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约定合同的管辖属于当事人合同内容自由的范畴,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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